随着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蔓延,全国各个地区、各条战线、各个领域,紧急动员起来,全党全国上下同心,坚定信心,众志成城,共同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斗争中。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各项新政策、新规定。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特殊时期的一些特殊政策、特殊规定,长白山融媒体中心记者采访了长白山司法局律师杨畅,从法律的视角跟大家解读“口罩”、“退改票”、“医护感染”、“捐赠”等网络热搜词汇,全城封锁依据在哪?哄抬物价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为什么被隔离后单位仍要支付劳动者工资?带领大家从法律的视角重新审视疫情,重新面对疫情,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
记者:从2020年1月23日10时起,武汉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营业。武汉市通过上述措施,对交通进行全面管制,为防止疫情扩散进行了全城封锁,请问对特定区域进行封锁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律师: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疫情快速扩散的春运期间,及时采取有效的区域封锁措施有助于防控疫情,是对人民群众最大的保护。
记者:口罩等物资作为抗击疫情的必备品,一些不良的商家瞄准了这一需求,借机涨价敛财,哄抬物价。这些不良商家哄抬物价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针对此类行为即使不构成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对此,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已向该药店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作出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今年1月29日,山东博兴县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1月28日,博兴县公安局依法处置一起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鑫、张某博、刘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对于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工作的人员采取此项措施有何法律依据?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114条、 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记者:截止当前,针对此次疫情,各种不实信息和谣言遍布在网络和各媒体中,比如喝高度酒可治疗肺炎、熏醋防病、烟花爆竹防病、中成药双黄连口服液、藿香正气液、安宫牛黄丸、金银花、绿茶、槟榔可以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等言论,其实很多信息都经官方已辟谣。但对于散布虚假谣言者,法律有何相应的惩治手段?
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10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记者:因此次疫情突发,正值2020年春运期间,因疫情可能导致预定的车票、机票、酒店和各种行程因客观原因取消。不能履行民事义务,有关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依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次疫情就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如果确属因为疫情的原因导致行程安排取消或变更。可以免除相应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必要性范畴,比如因武汉封锁城市无法前往而退票属于不可抗力,而因自身原因不想外出前往其他地区而取消行程则不属于必要性的范畴。
记者:近期,新闻媒体报道了多例因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患者而感染病毒的医护人员。在疫情爆发之时,医护人员奋战在抗击疫情第一线。医务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人社部门要全力以赴、认真及时地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记者:针对我们普通职员春节期间在隔离区无法返回工作单位,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呢?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还专门下发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隔离期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开除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记者:医疗卫生机构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否属于合法的受赠单位?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该法第10条规定了,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由此可见,医疗机构属于合法的受赠单位。但应在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还应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灾难面前更考验人心,更考验集体的凝聚力。我们虽不是医护人员,做不了“战场上”的逆行者,那我们就做好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不参加聚会,不乱扔口罩,不传播谣言,不盲目恐慌,遵守法律。相信党,相信国家,万众一心,群策群力,一定会取得这次抗击疫情的伟大胜利!
长白山融媒体中心
长白山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