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电动车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决定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7年10月14日期间,依法对全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的电动两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我区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经营者应在2024年12月15日前自行处理。过渡期仍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三、根据有关规定,我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7年10月14日止。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与过渡期起止时限一致),该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逾期申请的不予登记。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过渡期内,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应当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五、具体登记办理方式和流程由长白山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来源:长白山公安局
初审:宁国强
复审:刘恒瑞
终审:金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