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需谨慎,过度负责任,且行且珍惜!

时间:2019-12-19 来源: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绿蚁新醅酒 ,

红泥小火炉 。

晚来天欲雪 ,

能饮一杯无 ?




隆冬时节,大雪如期而至,夜深寒重,备上美酒,寻三五好友小聚,岂不是生活中的一件美事?但喝酒是小,劝酒可要适度,过度劝酒是可能负法律责任的。




日,网上一则新闻引起了小编的注意。

2018年1月的某天晚上,王某酒后又来到于某家中,与于某、邹某共同饮酒,于某等人明知王某已经喝过酒,却仍与他共同喝酒,期间王某喝了一杯多白酒。十点多,于某觉得王某喝多了,就将其赶走。于某称:“王某出门时走路已经歪歪晃晃,说话不清楚,明显上头了”。十点半,于某和邹某在楼道内发现了王某,此时王某靠墙半坐着,二人叫王某,王某未回应,二人就回家了。之后二人多次下楼查看王某,并将其挪至楼前一汽车前轮处,但一直没采取救助措施。直到次日凌晨,于某再次查看王某时,才拨打了120,急救人员赶到后,确定王某已无生命体征。后经鉴定,王某的死亡原因系乙醇重度中毒和低温寒冷环境共同作用所致的呼吸循环衰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邹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吃饭吃饱,喝酒喝好,是自古以来人们的待客之道,也是我国招待亲朋好友的优良传统。但是近年来,因醉酒造成严重后果而同饮人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判赔偿的案件屡见不鲜。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也审理过一起民事案件,案件经过是这样的:

李某与阚某系同事关系,2018年的某天晚上,李某邀请阚某下山喝酒,由李某驾车来到某饭店,他们喝到饭店快打烊时离开,当时外面正下雨,李某开车将阚某送回宿舍休息,之后李某开车返程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因李某醉酒、超速驾驶,操作不当,驶入边沟翻车,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院审理,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备辨识和控制能力,应意识到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其在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阚某作为同餐人员明知李某饮酒后有驾驶机动车的危险行为,没有有效劝阻,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生活中宾客劝酒或敬酒本身并没有什么危害,适度劝酒、敬酒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过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情况才是过度劝酒呢?

一、强迫性劝酒

酒桌上若有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明知对方饮酒过敏或者患有疾病不宜饮酒而仍劝其饮酒,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明知”是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院判决“酒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合理的。

三、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果饮酒者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酒后驾车未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最后,为了您家人、朋友的安全和健康,记得喝酒需谨慎,劝酒也要适度。


THE END

供稿:檀义男

编辑:舒士旺

审核: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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