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工人安装,大意起纠纷 公司维修,愤而要追偿

时间:2023-07-18 来源: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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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

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专属于有追偿权的人主张的时候才产生实体的法律意义,因而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
下面通过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带大家具体了解一下。


# 01

案件回放


2023年的某一天,某装饰公司找到甲某,要求其为自家客户安装水龙头,半个月后,客户找到装饰公司,称因安装的水龙头处渗水,已经造成了很有严重的损失,要求装饰公司进行修理并赔偿。

装饰公司联系甲某要求其进行维修,但甲某并未理会,装饰公司遂委托他人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5000元。装饰公司多次找甲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均未果。装饰公司将甲某起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甲某赔偿装饰公司3500元。


# 02

法官要说

本案中,原告找到被告进行安装,并向被告支付安装费,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本案是因被告经验不足,造成渗水情况发生,原告赔偿客户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损失。同时,原告未尽到审查及注意的义务,其本身存在过错。故法院酌定原告装饰公司承担30%的责任,自行承担1500元的损失,被告甲某应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3500元。


# 03

法律知识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文案 | 张    鑫

编辑 | 张    鑫

审核 | 徐丽萍